(2015)河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14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离婚可以,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23日生长子刘子墨,2012年9月11日生次子刘子轩,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长子刘子墨、次子刘子轩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王某负担抚养费:每个孩子每个月300元,自2015年9月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个月的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