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6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代理人:黎辉文、梁志红,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丽方梁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