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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6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代理人:黎辉文、梁志红,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丽方梁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