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揭中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鸿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揭中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鸿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洪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红梅,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轶群,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世公,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春,该公司法务。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揭中法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辽)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1200000714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辽)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1200000716号)。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鸿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辽)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1200000714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辽)股质登记设字(2012)第1200000716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汉葵审 判 员 侯卓群代理审判员 陈文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