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居志诉被告梁亚玲、邓沛珠、邓沛君、邓沛鹏、邓沛珍、邓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居志,梁亚玲,邓沛珠,邓沛君,邓沛鹏,邓沛珍,邓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李居志,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亚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妻子。被告:邓沛珠,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长女。被告:邓沛君,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长子。被告:邓沛鹏,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次子。被告:邓沛珍,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次女。被告:邓沛宝,女,汉族,1995年1月2日出生,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是邓炳亮的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居志诉被告梁亚玲、邓沛珠、邓沛君、邓沛鹏、邓沛珍、邓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居志撤回对被告梁亚玲、邓沛珠、邓沛君、邓沛鹏、邓沛珍、邓沛宝的起诉。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原告李居志负担。审 判 长 许志清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