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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萍与柴用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柴用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张萍。被告柴用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柴用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长 蒲 琨陪审员 张自明陪审员 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