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萍与柴用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柴用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张萍。被告柴用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柴用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长 蒲 琨陪审员 张自明陪审员 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