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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新学,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殷×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9元,由殷×负担5735元(已交纳),由王×负担573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