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冲撞老人,并试图改变上门女婿地位。现夫妻矛盾已发展成双方家庭矛盾,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答辩。查明:原、被告2014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男到女家),2015年1月生一男孩(名张泽洋)。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15年正月初10,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后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尚未达到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时间期限,且双方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所列其他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