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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麦志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志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民初字第38号起诉人:麦志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收到麦志城的起诉状。起诉人麦志城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起诉人汤浩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1日止,并约定汤浩明逾期不归还借款时,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汤浩明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麦志城多次催促无效,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汤浩明归还借款108000元以及按本金每天千分之三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人麦志城及被起诉人汤浩明在签订的《借条》中约定: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由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起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院辖区内,故起诉人麦志城及被起诉人汤浩明双方协议选择本院管辖,属约定管辖无效。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麦志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林 莹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思敏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