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学,农民。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25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学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月平、张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文学在任县任城镇农机胡同内,翻墙至刘某甲家中,从刘某甲卧室衣柜里的一件男士皮衣右下兜内盗取一叠现金,装进了自己裤兜内。在逃离现场时,被刘某甲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陈文学盗取的3021元现金搜出,并将其带到派出所。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谢某陈述,被告人陈文学供述等证据,要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文学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6时许,陈文学在任县任城镇农机胡同内,翻墙至刘某甲家中,从刘某甲卧室衣柜里的一件男士皮衣右下兜内盗取一叠现金,装进了自己裤兜内。在逃离现场时,被刘某甲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陈文学盗取的3021元现金搜出,并将其抓获。陈文学盗窃现金3021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文学供述,他在邢台一工地打工,临近春节没有活干,他身上的钱也花光了,打算偷些钱花,2015年2月8日下午他在任县县城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到下午16时左右找到一独院居民家,这家关着门,院墙比较好爬,他从这家的车库爬了上去,因这户家中有狗,他顺着房顶走到这家东边第二家邻居家的房上,他在房上观察了一会儿,发现这家没有人,他从房梯下去,直接往这家的北屋客厅去了,然后进到东边的卧室里,他先后翻了卧室里的床头柜、电脑桌、两个衣柜,在北边衣柜内的一件男式皮衣右下兜里发现一沓钱,他把钱拿了放到他裤子的右前兜里。在那件皮衣内部还挂着一个长方形的钱包,他翻钱包时把那个包弄坏了,但是里面没有东西。他拿到钱后,从客厅走到院子内,正准备从街门出去时,被邻居家房顶上的两个人发现了,把他喊住了,随后有一个阿姨(应该是被他偷的那家主家)从外面打开街门回到家中把他抓住并报警,后这家的男主人也回来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事后民警当场搜身后清点他偷的钱共有3021元。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2月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他在家中二楼看电视,他妈谢某给他打电话说刚才西邻居发现有人在他家屋顶上转悠,让他看一下,他上到房上去看,当时西邻居也出来和他一起看,没有发现人,但在西邻居家的南屋配房上发现几个新脚印,后看见一个男子正沿着他家院子的东墙向门口走,他大声说别走,该男子站在那里不动了,他从梯子下去将该男子抓住,过了一会儿他妈和西邻居及其丈夫从街门外也进来了,他当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给他爸爸打了电话,他爸很快就到了,随后民警也到了。他家现金被盗了,现金是他妈妈放的,具体多少他不知道。3、被害人谢某陈述,她是刘某甲的母亲。2015年2月8日下午16时多的时候,她西邻居给她打电话,说有个人在她家的房子上转悠,让她赶紧回来,然后她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看看怎么回事,她挂了电话往家里赶,她回到家的时候在家门口的巷子里转悠着找人,刘某甲在家里找,后来她听到刘某甲在家里喊了一声,她走到家中看到刘某甲抓着一个年轻男子,后来她西邻居和其妻子也进来了,她让刘某甲先报警,她问那个男子来她家偷了什么东西,那个男子没说话,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来到她家里,那个偷东西的男子从身上将钱拿出来说是自己刚才偷的,然后公安民警将那个男子带走了。她家中被盗了现金3021元,放在她家中北屋最东边卧室内的立式柜子里,在她丈夫的皮衣兜里放着。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他是刘某甲的父亲。2015年2月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他妻子给他打电话说家中抓住一个小偷,已经报警了,让他赶紧回来,他骑摩托车往家里走,他到家之后发现他儿子和妻子还有西邻居及其妻子在他家中,他儿子说刚抓住一个在家中偷东西的人,过了二三分钟,公安局的民警来到他家中,将那个偷东西的男子带走了。他听他儿子说家中被盗现金3021元。5、搜查笔录,2015年2月8日16时40分至16时45分,任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甲家中对陈文学的人身进行了搜查,在陈文学的裤子右前兜内发现现金,陈文学称这就是从此户人家中盗窃的现金,经清点共计人民币3021元。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2015年2月8日,任县公安局扣押陈文学现金人民币3021元。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陈文学辨认,确认其作案现场。9、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4月5日,任县公安局将本案被盗3021元现金发还给刘某乙。10、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2015年2月8日16时30分许,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农机公司南一个巷子里抓住一个小偷,接指令后民警赶到刘某甲家中,将被堵在刘某甲家中的陈文学当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11、户籍证明信及河北省违法犯罪综合信息系统、河北省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陈文学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信息。12、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陈文学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25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13、河北省鹿泉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陈文学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于2011年7月12日减刑五个月,2011年8月5日陈文学被刑满释放。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文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曾犯盗窃罪,2009年5月25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入户盗窃他人现金3021元,被告人陈文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5日被刑满释放,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学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全部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刘振平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