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彭志年、钟记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彭志年,钟记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陈建平,男,汉族,农民。被告彭志年,男,汉族,农民。被告钟记凡,男,汉族,农民。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彭志年、钟记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平、被告钟记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平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替其已偿还的赔偿款4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记凡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志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彭志刚与彭志年、钟记凡、陈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日8日作出(2010)浏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志刚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69347.4元,由彭志年赔偿41608.44元,钟记凡、陈建平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27738.96元,由彭志刚自行承担。上述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彭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1)浏执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志年、钟记凡、陈建平银行存款425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2014年9月9日,本院执行员从陈建平银行存款账户上扣划41000元给彭志刚。原告陈建平多次找被告彭志年、钟记凡催要其垫付的赔偿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本院(2010)浏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2011)浏执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对被告彭志年应付彭志刚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强制执行原告替被告彭志年偿还彭志刚的赔偿款41000元后,有权向被告彭志年追偿。被告彭志年应全额偿还原告已付赔偿款。原告与被告钟记凡均因对被告彭志年的主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的规定,被告钟记凡应负50%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替其已偿还的赔偿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彭志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建平代为偿还彭志刚赔偿款41000元;钟记凡对上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彭志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出承担的份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