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71号富力泽园B座三楼B302室。法定代表人方志坚,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永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东丽之光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兴军,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机电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钜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芳,被告朗钜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信机电公司诉称,2013年2月1日,双方签订《天津维尔蓝堤花园二期及蜜糖公寓电梯维护保养协议》,由原告恒信机电公司向被告朗钜物业公司提供22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标的额为129360元,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恒信机电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朗钜物业公司仅给付部分款项,尚欠维修保养费94360元。原告恒信机电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朗钜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恒信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朗钜物业公司给付下欠的维修保养费943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下欠款项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朗钜物业公司承认原告恒信机电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现无力给付。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经本院审查,被告朗钜物业公司承认原告恒信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94360元。二、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下欠款项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下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5元,由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