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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徐爱东、姚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4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李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爱东,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徐爱东地板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姚春香(系徐爱东妻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徐爱东地板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四楼D8008-8011号。经营者徐爱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爱东、姚春香、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徐爱东地板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徐爱东、姚春香抵押财产暂难以处置,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8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