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郓城东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马连堡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翰泽、秦小勇,北京市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郓城东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兆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泽华、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张宣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亮,该公司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宗瑞,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法定代表人李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郓城东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玉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歆审判员姚春涛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房善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