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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建军与被告刘配国、王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你是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军,刘配国,王美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沈建军,汉族。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配国,汉族。被告王美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与被告刘配国、王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人民陪审员  廖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