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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委会与王革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委会,王革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17-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6045-9。负责人:王东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革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委会与被告王革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告王革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王革军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革军于2000年购买的676平方米土地属不动产,位于滁州市××琊区,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革军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革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革军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