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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与胡中阶、李正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胡中阶,李正花,覃丙成,李华,秦劲华,向东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廖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丰,公司职工。一般授权。被告胡中阶,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榔坪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806224716.被告李正花(胡中阶配偶),农民。被告覃丙成,农民。被告李华(覃丙成配偶),农民。被告秦劲华,农民。被告向东霞(秦劲华配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诉被告胡中阶、李正花、覃丙成、李华、秦劲华、向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以被告胡中阶自愿履行债务、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熊和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