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1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218B室。法定代表人沈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晓晖。被执行人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001A室。法定代表人陈思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思恒。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陈思恒对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2010年1月19日,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00万元,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给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条,内容为“今向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落款为:“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20140年1月19日”。之后,因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未还款而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思恒。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思恒银行存款77400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思恒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清水湾33幢1504室(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瑞嘉贸易有限公司、陈思恒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亦未找到被执行人陈思恒。申请执行人江苏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陈思恒银行存款77400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思恒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查封财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