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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李响与叶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响,叶少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周李响,男。被告叶少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李响与被告叶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李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少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李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李响撤回对被告叶少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李响负担。审判员  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