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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梁富山与张元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富山,张元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89号原告梁富山,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元德,男,194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富山与被告张元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富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富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富山负担。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杨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