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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绣惠景润圆盘厂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绣惠景润圆盘厂,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初字第37号原告章丘市绣惠景润圆盘厂,住所地章丘市。经营者时景润,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来吉,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郭玉光,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丘市绣惠景润圆盘厂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单位已注销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本单位已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绣惠景润圆盘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游清兰负担。审 判 长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陈慧珍人民陪审员  王永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