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坤、崔艳南与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崔艳南,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艳南,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家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蚌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坤、崔艳南支付到期债务202824.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766.14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