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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颖琦与赵晶、沈恒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琦,赵晶,沈恒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杨颖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被告:赵晶。委托代理人:陶福龙。被告:沈恒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原告杨颖琦与被告赵晶、沈恒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颖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杨颖琦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