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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南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理纯诉被告蔡士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蔡某某(2014)海民南初字第004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南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