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其林与被告苗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林,苗新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862号原告:刘其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吴锦霞,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新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林与被告苗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一次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