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翔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陈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翔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从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16,住四川省阆中市。(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陈从林(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