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又结、周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又结,周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宿舍。被告:杨又结,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周水华,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又结、周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