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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负责人李从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天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27层1号至20号、他项权证武房他证昌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偿还范围为本金和利息共计16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承担本案案件申请费64900元、执行费83550元,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27层1号至20号房屋系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因本案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武房他证昌字第20130078**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谷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27层1号至20号房屋(他项权证武房他证昌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0.3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