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茹与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茹,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82-1号申请执行人孙茹,女,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中山街**号***号。身份证号6104041977********。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通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356555-4。法定代表人魏振成,该公司经理。孙茹申请执行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孙茹70400元。诉讼费1595元,由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在执行中,向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银行存款7346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