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郑洪与林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洪,林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被执行人:林穗身份证:×××31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029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林穗名下有房产(预查封被执行人林穗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金带路111号1幢1单元703室房产一套及总地下室1-20号地下车位一只(预告登记证明号:15351)。)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预查封被执行人林穗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金带路111号1幢1单元703室房产一套及总地下室1-20号地下车位一只(预告登记证明号:15351)。)。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