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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小彬与夏绍彬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彬,夏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彬,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夏绍彬,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湔江西路。本院在执行黄小彬等与夏绍彬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系列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15号、416号、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绍彬之妻罗群英的银行存款1031359.9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