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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与被告韩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韩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西路128号。负责人饶建平,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慧,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韩毅,女,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树,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莲花物业公司)诉被告韩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慧、被告韩毅委托代理人张青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莲花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号*栋***室业主。房屋面积72.04平方米。按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约定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25支付物业服务费,如逾期不给付,按应交数额每天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自2012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目前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合计已达5572.20元。原告工作人员上门沟通多次,多次电话及发律师函向被告提示催促给付,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72.04㎡×1.25元/㎡/月=90.05元/月×48个月=4322.4元;公摊费72.04㎡×0.3元/㎡/月=21.6元/月×48月=1036.8元,二次加压电费152mm3-578m3=426m3×0.5元/m3=213元,合计5572.2元。被告韩毅辩称,小区分开放式及封闭式两种布局,不应当收取一样的费用、2012年该栋楼发生火灾后,火灾报警一直未维修,未巡检,主张减少物业费用50%。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栋***室(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业主。2009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负责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办理入伙手续时缴纳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5元,被告还应当按时缴纳公摊水电费。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的万分之五/天缴纳违约金。2009年7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费用缴纳协议书》一份,对费用缴纳作了再次确认。2012年1月31日,该栋住宅楼发生火灾,后经几方协商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供电公司承担40%、物业公司承担10%,开发商承担50%。2013年年底原告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对整个小区的消防及监控进行改造,目前二期还未改造完毕。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72.04㎡×1.25元/㎡/月=90.05元/月×48个月=4322.4元;公摊费72.04㎡×0.3元/㎡/月=21.6元/月×48月=1036.8元,二次加压电费152mm-578m=426m×0.5元/m=213元,合计5572.2元。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费用缴纳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业主登记卡、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4322.4元、公摊费1036.8元,二次加压电费213元,合计5572.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2年1月31日该栋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了相关财产损失,后经处理,几方各自承担了相应责任,原告莲花物业公司已承担其中的10%,其后原告申请动用维修基金进行改造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本次诉讼中原告同意按照七折比例收取被告物业管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韩毅抗辩认为小区开放式不应与封闭式收取同样标准,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及物价局批准标准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应抓紧时间利用维修基金对小区消防及监控进行的改造工作,以便提供给业主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莲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025.68元、公摊费1036.8元、二次加压电费213元,合计4275.48元。二、驳回原告莲花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莲花物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