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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姚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姚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8号第0813872幢。负责人王炎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浩,系该行副行长。被告姚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被告姚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建伟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14元,因撤诉结���减半收取3957元,财产保全费2542元,共计6499元,由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邹向红人民陪审员  翟国强人民陪审员  肖 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