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平果县丰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丰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张店南定镇花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尹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振纲,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忠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果县丰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新安镇中桥村安卓屯。法定代表人谢小平,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罗召华,总经理。上诉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果县丰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到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纲、周忠胜,上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勤,被上诉人平果县丰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上诉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承峙审 判 员 杨玉林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