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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茂仁申请执行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茂仁,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人苏茂仁,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苏茂仁申请执行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勤审判员  焦泽光审判员  冯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