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今浩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今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根。委托代理人:朱谨。被告:上海今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浩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34元,由原告浙江山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