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巧玲与郭刚、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玲,郭刚,王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孙巧玲。委托代理人赵永军。被告郭刚。被告王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玲与被告郭刚、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刚、王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巧玲撤回对被告郭刚、王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