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海伟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20号罪犯李海伟,绰号“李二”,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海伟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射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质量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海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