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文世连诉宋聚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正民初字第00745号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对原告文世连诉被告宋聚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支公司”更正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焦 苑审 判 员  李可才人民陪审员  罗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