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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洪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波,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波。被执行人王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