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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