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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冉伟与马思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伟,马思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45号原告冉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小东,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思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484-5。负责人田涌,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冉伟诉被告马思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7067.3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伟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原告冉伟已预交642.5元),减半收取为642.5元,由原告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