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小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小字第61号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翠艳、徐宗文,公司员工。被告陈英杰,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