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黎光与刘德成、蔡丽芬买卖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原黎光,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刘德成,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丽芬,女,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德成、蔡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成、蔡丽芬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成、蔡丽芬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猛执行员陈勇执行员徐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建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