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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绿才、王华瑜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26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绿才。被执行人王华瑜(系高绿才之妻)。被执行人营口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鞍山金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边江桥里。法定代表人张景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绿才、王华瑜、鞍山金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高禄才、王华瑜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12.11万元及按揭费用2万元、违约金8.54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鞍山金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2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65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4年9月1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营口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辽C×××××、辽C×××××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2014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营口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上述车辆的评估现值分别为106.49万元和120.41万元。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拍卖,经2015年8月3日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06.49万元和120.41万元接受上述车辆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营口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辽C×××××、辽C×××××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共计作价22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辽C×××××、辽C×××××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