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水诉被告郭袆、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水,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王洪水,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县柳屯镇曲六店村139号,身份证号410928198710201279,联系电话1823939****。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70383****。报告郭祎,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漯河市建设路水利检测院内临街楼西1单元3楼西,身份证号411102198604150037,联系电话1863950****。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黄河南路与安平路口。负责人姚斌,该局局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京城花园北门东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