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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诉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滴水村7组。法定代表人何天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9号市政府综合大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俞文祥,职务局长。第三人徐华富,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上诉人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徐华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四川滴水泉水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阳 勇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