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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大平与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平,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68号原告胡大平,男。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被告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海丰,该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顽宁,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平与被告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平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