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娄东升、何友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东升,何友强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东升,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7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4年9月1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友强,又名何强娃,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4年9月1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与杨**(外号“小湖南”,另案处理)商谋后,随身携带剪刀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公平镇笏雅村,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下车后,杨**先驾车回惠东县黄埠镇,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在公平镇笏雅村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分别为型号“HYA20Ox2x0.4”的通信电缆560米(价值25200元)和型号为“HYA5Ox2x0.4”的通信电缆560米(价值6720元)及HYA20x2x0.4的通信电缆长560米(价值28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42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三人平分。2.2014年2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又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附城镇大浅笏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200x2x0.4”的通信电缆250米(价值11250元)、“HYA100x2x0.4”的通信电缆250米(价值5750元)及“HYA5Ox2x0.4”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60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30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三人平分。3.2014年6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附城镇新北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600x2x0.4”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774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56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为三人平分。4.201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联安镇联田岭下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分别为“HYA300x2x0.4”的通信电缆480米(价值32640元)、型号为“HYA100x2x0.4”的通信电缆480米(价值11040元)、型号为“HYA50x2x0.4”,的通信电缆2600米(价值7200元)、型号为“HYA30x2x0.4”的通信电缆690米(价值4830元)、型号为“HYA20x2x0.4”的通信电缆230米(价值115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25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以2600克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为三人平分。5.2014年8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梅陇镇蜈蚣咀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50x2x0.4x”,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60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45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6.2014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城东镇新江村,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300x2x0.4”的通信电缆650米(价值442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25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周**、何**、郑**、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的租住屋中缴获赃款人民币1030元及作案工具黄色水管剪刀一把、布鞋一双、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从被告人何**的租住屋中缴获作案工具黄色水管剪刀一把、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从被告人叶**的家中缴获通信电缆线四麻袋共240斤。案破后,公安机关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030元及通信电缆线四麻袋240斤已发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分公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证物照片,宣读了证人证言、扣押证物清单、证明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娄东升、何友强无视国法,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何友强的量刑情节:1.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被告人何友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共432小时。(2)被告人何友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855用户通信中断。(3)被告人何友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6次,电信设施价值共24218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友强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娄东升的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娄东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被告人娄东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共432小时。(2)被告人娄东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855用户通信中断。(3)被告人娄东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6次,电信设施价值共24218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娄东升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与杨**(外号“小湖南”,另案处理)商谋后,随身携带剪刀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公平镇笏雅村,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下车后,杨**先驾车回惠东县黄埠镇,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在公平镇笏雅村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分别为型号“HYA20Ox2x0.4”的通信电缆560米(价值25200元)和型号为“HYA5Ox2x0.4”的通信电缆560米(价值6720元)及HYA20x2x0.4的通信电缆长560米(价值28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42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三人平分。2.2014年2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又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附城镇大浅笏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200x2x0.4”的通信电缆250米(价值11250元)、“HYA100x2x0.4”的通信电缆250米(价值5750元)及“HYA5Ox2x0.4”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60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30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三人平分。3.2014年6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附城镇新北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600x2x0.4”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774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56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为三人平分。4.201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联安镇联田岭下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分别为“HYA300x2x0.4”的通信电缆480米(价值32640元)、型号为“HYA100x2x0.4”的通信电缆480米(价值11040元)、型号为“HYA50x2x0.4”,的通信电缆2600米(价值7200元)、型号为“HYA30x2x0.4”的通信电缆690米(价值4830元)、型号为“HYA20x2x0.4”的通信电缆230米(价值115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25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以2600克销赃给欧**,所得赃款为三人平分。5.2014年8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梅陇镇蜈蚣咀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50x2x0.4x”,的通信电缆500米(价值60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45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6.2014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乘坐杨**驾驶的小四轮汽车到海丰县城东镇新江村,用同样的手段,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架设在该处的型号为“HYA300x2x0.4”的通信电缆650米(价值44200元),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250个用户通信中断72小时。事后,三人将所盗剪得的电缆运到惠东县黄埠镇销赃给欧**。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周**、何**、郑加德、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的租住屋中缴获赃款人民币1030元及作案工具黄色水管剪刀一把、布鞋一双、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从被告人何**的租住屋中缴获作案工具黄色水管剪刀一把、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从被告人叶**的家中缴获通信电缆线四麻袋共240斤。案破后,公安机关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030元及通信电缆线四麻袋240斤已发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分公司。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辨认的现场照片。2.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9月18日晚11时许,经过调差走访布控,我中队民警在惠东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在惠东县黄埠镇广场路一超市门口抓获涉嫌破坏电信设施案犯罪嫌疑人何友强(男,37岁,四川省盐亭县人)、娄东升(男,35岁,河南方城县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娄东升、何友强供认了多次到海丰县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6日,我中队根据娄东升、何友强的交代,在黄埠镇海滨五路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殴**(男,60岁,四川广安区龙台镇人)3.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娄东升,男,1979年9月9日出生。被告人何友强,又名何强娃,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殴**,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已告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及被害单位,双方均无异议。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我公司位于公平镇笏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海城镇大浅笏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附城镇新北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城东镇新江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后门镇莲塘尾村附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联安镇联田岭下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等多处在用架空通信电缆被不法分子盗剪和破坏,造成网间用户通信严重障碍,通信中断的事实。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2014年9月19日我局破获盗剪电线电缆的案件,而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杨**(男,湖南省汉寿县朱家铺镇五宝村花马组18号,1975年8月6日生)负案在逃,我队多次对其追捕,均未能将其抓获归案。7.本院出具的(2007)海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娄东升前被科刑的事实。(二)鉴定意见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文书卷P37-40):通信电缆共价值人民币244980元。(三)辨认笔录1.辨认人娄东升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何友强就是与自己一起盗剪电线的同案人。2.辨认人何友强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杨**就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3.辨认人娄东升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杨**是同案人。4.辨认人何友强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娄东升就是与自己一起盗剪电线的同案人。5.辨认人何友强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欧**就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6.辨认人娄东升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欧**是向其收购盗剪得来电缆的废品收购站老板。(四)证人证言1.证人姚**的证言:我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位于梅陇镇蜈蚣咀村路边的田中的通信电缆被盗剪,价值9050元。2.证人陈**的证言:我公司位于新北村委路至新北村委路旁边的在用架空通信电缆于2014年6月19日被盗剪,价值64850元。3.证人罗**的证言:我公司位于城东镇赤山至新江路段的通信电缆2014年9月3日被盗剪,价值60450元。4.证人朱**的证言:我公司位于后门镇莲塘尾村(火车站附近)旁德的通信电缆于2014年9月17日被盗剪,价值4704元,其中经济损失2904元。5.证人郭**的证言:我公司位于海丰县公平镇笏雅村路边的通信电缆于2013年11月30日被盗剪,价值46024元。6.证人蔡*的证言:我公司位于大浅笏村附近的在用架空通信电缆,于2014年2月17日被盗剪,价值23000元。7.证人陈**的证言:我公司位于联安镇联田岭下村在用架空通信电缆,于2014年7月12日被盗剪,价值57552.8元。(五)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娄东升的供述和辩解:第一次好像是2014年的六月份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我和胖子一起,叫了“湖南”开他的小四轮把我们载到海丰县附城镇附近新北村路段时,我和胖子下车,躲在路边等待机会盗剪电缆,“湖南”没有在那里等,先行离开,我和胖子在路边一直等到次日凌晨,路上没有什么车辆来往时,我和胖子就拿着随时携带的剪刀,我们分别爬上两根电线杆,剪了两条电缆,其中一条比大拇指还粗,另一条和食指那么粗,每条有200多米长,过了不久,“湖南”开着小四轮回来现场载我们,我们将电线电缆搬上小四轮车后就赶紧逃离现场了。我们回到黄埠后,由胖子将盗剪的电缆拿去卖给黄埠镇七里亭一个废品收购站的一个老头。胖子说卖了3000多元,我分了1400多元,“湖南”有没有分钱我不清楚。第二次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这次我们还是叫“湖南”用他的小四轮车载我们到海丰县内寻找合适的电缆电线,我们跟“湖南”说拉我们去盗剪电线,等我们盗剪完拉我们回黄埠,给他600车费,“湖南”同意后就拉我和胖子到了海丰县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具体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湖南”放下我们后就先离开了,我和胖子带了四把专门剪皮料的剪刀,分别爬上准备剪的电线的电线杆,剪下了一条有手指那么粗的电线电缆,有两百多米长,我们剪下来之后先把电缆拉到旁边无人处,等到凌晨4点多钟,我们通过电话联系“湖南”来载我们,并将电线拉走,次日上午8点多,我和胖子将盗剪的电线卖到黄埠镇七里亭附近的那家废品收购站的那个老头,那个老头以每斤7元的价格跟我们收购电缆,总共卖了3150元,我分了1300元。都是“湖南”负责接送我们去盗剪电缆的。第三次是今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胖子还是叫了“湖南”载我们去海丰县城盗剪电缆,当晚七点多钟,“湖南”开着他的小四轮在我们到海丰县城寻找合适的电缆,我们来到了海丰县城赤山村新江路段,我和胖子还是先在路边蹲守等待时机,一直等到次日凌晨,路上几乎没什么人时,我和胖子就拿起准备好的剪刀,分别爬上两根电线杆,剪下了有一个手指那么粗的电缆,有200多米长,我们将盗剪的电线拉到旁边,用电话联系“湖南”,凌晨3点多钟,“湖南”开着小四轮来接我们,我们将电线搬上小四轮车,一起回到黄埠。次日,我和胖子将盗剪的电线还是卖到黄埠镇七里亭的那间废品收购站,这次我们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那个老头,共卖得4900元,我和胖子各分得1900元,司机“湖南”分得1100元。司机湖南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是湖南人,30多岁,他是开小四轮拉客的,在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路附近租房子住,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反正我和胖子每次准备去盗剪电线都是叫他负责接送的,我们再给他分一些钱,他也知道我们每次是去盗剪电缆的。2.被告人何友强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上,我伙同“平头”携带剪刀从黄埠以一千一百元的价格租一名湖南籍男子外号“小湖南”:的小四轮沿着广汕公路开到海丰寻找可以剪的电信电缆,到了海丰县旁边乡下的一个路边,具体地名我不清楚,司机就将我和平头丢下,自己走了,等我和“平头”剪完电缆后再打电话来拉。我们下车后由“平头”剪完电缆剪断,我就去拉剪断的电缆,我就去拉剪断的电缆,然后再将电缆线剪成大概一米左右的小段,用绳子捆好,这次我们共剪了五六个电线杆左右距离的电缆,大约多少米不清楚。我们剪完后“平头”就打司机“小湖南”的电话,让他来载我们,等“小湖南”来了后,电缆放在他车后面,一同开回黄埠镇七里亭的一个废品站,以每斤7块钱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公的赃款4900元左右,后我分得1900元,“小湖南”分了1100元,“平头”也分了1900元。今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我伙同“平头”、“小湖南”三人一起携带剪刀,由“小湖南”驾驶小四轮从黄埠到海丰寻找可以盗剪得电信电缆目标,在海城新北村的一处公路旁,“小湖南”将我和“平头”丢下,我就和“平头”爬上电杆剪电缆,当时电缆很粗,具体什么型号规格我不清楚,大概剪了400多米左右,然后就拉下来剪成一米左右的小段用绳子捆好,通知小湖南来载回黄埠七里亭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7块钱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这次有一千多斤,共得赃款7200元,我与“平头”每人分得3000元,剩下1200元给了“小湖南”当车费。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伙同“平头”、“小湖南”三人一起携带剪刀由“小湖南”驾驶小四轮从黄埠到海丰广汕公路过了联安加油站差不多到海城附近路段山旁边的村庄,以同样的手段在该路段剪了五六根电距离的电缆线,三人得手后,将电缆载到黄埠七里亭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7块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大概三四百斤左右,我与“平头”分了800元左右,给了“小湖南”车费1000元。记得9月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平头”跟我说没钱用,让我载他去盗剪电缆来卖,我驾驶摩托车载“平头”到后门刚好过了后门火车站附近,然后他就下车了,大概凌晨四点多的时候“平头”打电话给我,让我去那里载他,我去了之后他将剪好的电缆用编织袋装好了,当时电缆是拨了皮的,大概有四五十斤,然后我就载他回黄埠七里亭那里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十四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站的老板,事后,他只分给了我两百元。今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我伙同“平头”“小湖南”驾驶小四轮从黄埠到海丰公平镇往平东方向,快过公平右拐进去有条路的边上,“小湖南”将我和“平头”放下就走了,然后我二人就以同样的手段在路边剪了电缆,后通知小湖南拉回黄埠七里亭收费站卖给了老板,具体剪了多少卖了多少钱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了。黄埠七里亭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是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四川人,瘦瘦的身材,我能辨认出其照片,我因赌博没钱用,就去盗剪电线,大概获利几万块,没有去算过。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除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的供述外,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无视国法,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东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娄东升、何友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东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何友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