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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笫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与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笫1024号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浩,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毅龙,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清,经理。被告:赵磊,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