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48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吕友梅与马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友梅,马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489-1-9号申请执行人吕友梅,女。被执行人马先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友梅与被执行人马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先政同意以其在阳新县公路管理局的工资按每月18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友梅的借款直至本息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先政在阳新县公路管理局的工资每月提取1800元,直至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朱耀涌审判员 黄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文宗 关注公众号“”